编辑: 星野哀 | 2014-10-10 |
第八章 档案装订 第三十三条 装订好的档案,档案目录置于卷首,卷内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 第三十四条 档案装订通常采用A4纸.档案材料应左边、下边对齐,在左侧打孔装订,留有2-2.5厘米的装订边,装订边如没有留2-2.5厘米,应加边. 第三十五条 档案装订做到结实、齐整、美观,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方便阅读.
第九章 数据验收 第三十六条 提交的电子影像档案图片数据应以卷为单位,与实体档案进行比对验收. 第三十七条 数据验收以抽检的方式检查已完成数字化的纸质档案、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及数据挂接总体质量.每期影像扫描的档案,数据验收时抽检的比率不低于30%. 第三十八条 扫描图像有白边或黑边、图像方向错误,图像页码不连续,图像中档案信息与纸质档案不一致,图像数量与纸质档案不一致,图像的排列顺序与纸质档案排序不一致,图像与目录不一一对应时,抽检记为 不合格 . 第三十九条 每期影像扫描的档案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含95%)时,予以验收 通过 .合格率=抽检合格图像文件数/抽检图像文件总数*100%.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