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8-02 |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标准控制对象、污染源与时段划分
3 5 工艺排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3 6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6 7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8 8 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9 9 厂界环境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限值
9 10 其它规定
10 11 监测
10 12 标准实施
12 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控制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对工艺加热炉烟气、催化剂再生烟气、硫磺回收尾气、特殊工艺排气的部分排放限值进行修订,对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停工检修以及火炬放空的排放控制要求进行修订. 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锅炉(含电站锅炉)、废物焚烧炉执行相应的北京市或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以锅炉、废物焚烧炉作为有机废气焚烧处理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则按本标准执行. 炼油企业内的汽油储罐及发油过程油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DB11(查储油库标准号)《储油库排放控制和限值》中的相关规定.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执行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或污染物项目多于本标准,或控制要求严于本标准,则执行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5 年1月1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飞燕石化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 李靖 江梅 孙桂芳 聂磊 邵霞 高喜超 何万清 王敏燕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工艺排气、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以及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同时也对厂界环境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企业自用燃料硫含量、火炬放空等非正常排放、排气筒高度等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对新、改、扩建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Z
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第四版) 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 petroleum refining and petro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以石油和(或)天然气为原料,采用物理操作和化学反应相结合的方法,生产各种石油产品和石化产品的加工工业.按产品上下游关系,分为炼油和石油化工生产两部分. 在我国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涉及251 精炼石油产品的制造 、261中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以及265 合成材料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四个子类. 炼油 petroleum refining 对原油进行常减压蒸馏、催化重整、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延迟焦化和炼厂气加工等操作,生产石油燃料(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润滑油脂、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石油蜡、石油沥青、石油焦等的生产过程. 石油化工生产 petrochemicals manufacturing 对炼油过程提供的原料油和气(如乙烷、丙烷)进行裂解及后续化学加工,生产以三烯(乙烯、丙烯、丁二烯)、三苯(苯、甲苯、二甲苯)为代表的石化基本原料、各种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生产过程.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01 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监测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按 非甲烷总烃 和几种特殊规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浮顶罐静置存储与工作过程损失、废水挥发产生的VOCs逸散,以采用符合规定性能要求的探测器检测规定位置处的VOCs浓度作为控制指标.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 非甲烷总烃(NMHC) 作为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 K,压力101.3 kPa),排气筒中每m3干排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位mg/m3. 酸性气 acid gas 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加氢裂化或精制、气体脱硫(溶剂吸收)、污水汽提等工艺单元产生的含大量硫化氢(H2S)成分的气体. 生产工艺单元 process unit 通过管线连接在一起,对原料进行加工生产石油产品或石化产品的设备的集合.生产工艺单元由许多单元操作过程与化学反应过程构成,通常包括:原料准备单元、化学反应单元、产品分离/精制单元、物料回收单元、三废处理单元,以及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储罐等.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指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 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 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 wt%. 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 VOCs detector 基于光离子化、红外等原理制成的可快速显示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便携式检测仪器. 泄漏净检测值 net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检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原始读数减去背景浓度值后的净值(以甲烷计),单位ppmv. 背景浓度值是指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在欲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位置1~2 m处,随机测得的挥发性有机物仪器读数,若该测量位置有其它邻近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则距离不得少于25 cm. 实际蒸气压 true vapour pressure 对于常温储存或装载的物料,其于20℃时的蒸气压(绝对压力);
非常温储存或装载的物料,其实际最大操作温度下的蒸气压(绝对压力). 开口管线 open-ended lines 指管线一侧接触有机气体或挥发性有机液体,另一侧接触大气的阀门,但不包括释压装置. 封气设备 closure devices 浮顶边缘与储罐内壁间的密封装置,通常为弹性填充体或机械密封结构. 蒸汽平衡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相连通系统,该系统收集装载操作产生的蒸汽返回至发料储罐或与发料储罐蒸汽空间连通的其它储罐,实现与出料体积的平衡. 标准控制对象、污染源与时段划分 标准控制对象 标准主要控制对象包括: ――通过排气筒(烟囱)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标准第5章 工艺排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对无组织逸散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标准第6章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第7章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第8章 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厂界污染控制,执行标准第9章 厂界环境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限值 . ――其它如企业自用燃料硫含量;
停工检修、火炬放空、工艺采样过程的非正常排放控制;
以及排气筒高度要求等,执行标准第10章的规定. 污染源与时段划分 本标准区分现有源和新源执行不同的标准限值: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
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 凡标准限值和技术、管理规定未指明是现有源或新源的,则指所有污染源. 本标准Ⅰ时段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Ⅱ时段是指自2016年1月1日起. 工艺排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工艺加热炉烟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艺加热炉(含裂解炉),其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工艺加热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污染源划分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烟气黑度 现有源 Ⅰ时段
50 100
120 林格曼1级 Ⅱ时段
30 50
80 新源30
50 80 催化剂再生烟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催化剂再生装置(包括其它空气烧焦装置),其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催化剂再生装置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污染源划分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镍及其化合物 一氧化碳 烟气黑度 现有源 Ⅰ时段
50 150
300 0.5
1000 林格曼1级 Ⅱ时段
30 100
100 0.3 新源30
100 100 0.3 催化裂化余热锅炉吹灰时再生烟气污染物浓度最大值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3倍,且每次持续时间不应大于1小时. 硫磺回收尾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产生的酸性气,必须经密闭管道输送至硫磺回收装置回收硫磺,硫磺回收尾气应灼烧排放,尾气灼烧炉排气筒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硫磺回收装置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污染源划分 二氧化硫 硫酸雾a 现有源 Ⅰ时段
300 5 Ⅱ时段
200 5 新源
200 5 a 酸性气体回收装置生产硫酸时执行该限值. 有机工艺尾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
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采用锅炉、工艺加热炉、焚烧炉予以焚烧,或采用吸收、吸附、冷凝等非焚烧方式予以处理,其排气筒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按非甲烷总烃考核)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 生产工艺单元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mg/m3 处理方式 焚烧处理 非焚烧处理 排放限值
20 100 处理效率 ≥95% 特殊工艺排气 如工艺排气设施排放有下表指定的大气污染物,其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5规定的限值. 特殊工艺排气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mg/m3 大气污染物 工艺排气设施 排放限值
(一)颗粒物 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的产品粉尘 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产品的加工(如挤压造粒、洗胶压块、纺丝织造等)、输送、装卸、贮存设施等
20 沥青烟 氧化沥青尾气焚烧炉;
其它产生或使用石油沥青的工艺单元 Ⅰ时段
20 Ⅱ时段
10 苯并[a]芘 氧化沥青尾气焚烧炉 0.3*10-3 其它颗粒物 颗粒料、粉料的加工(如粉碎、混合等)、输送、装卸、贮存设施等
30
(二)无机气态污染物 光气(COCl2) 光气制备装置;
其它产生或使用光气的工艺单元 1.0 氰化氢(HCN) 丙烯腈装置;
其它产生或使用氰化氢的工艺单元 1.9 氟化氢(HF) HF法烷基化装置;
其它产生或使用氟化氢的工艺单元 5.0 氯(Cl2) 乙烯氯化装置;
其它产生或使用氯气的工艺单元 5.0 硫化氢(H2S) 硫磺回收装置尾气灼烧炉;
其它产生或使用硫化氢的工艺单元 5.0 氨(NH3) 氨冷冻系统(氨不凝气排放);
其它产生或使用氨气的工艺单元
30 氯化氢(HCl) 催化重整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