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8-02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

3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5

第三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0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3

第二章 计量

34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4

第二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7

第三节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2

第四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6

第三章 标准化与条码代码

50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0

第二节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4

第四章 认证认可

56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6

第二节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4

第三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5

第五章 纤维检验

66

第一节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6

第二节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8

第三节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4

第四节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7

第六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90

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0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29

第三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9

第四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72

第一章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销售的;

2、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3、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3、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

4、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危机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3、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4、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

5、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

6、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且尚未售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产品已部分售出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售出,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2、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6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售出,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2、厂名、厂址标注真实仅伪造产地,且该产地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2、伪造、冒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所伪造的产地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

2、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3、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6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2、标注不清晰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3、标注了生产日期但未标注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的: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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