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4-10-13 |
或发给交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养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养护.监理人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与养护费用补偿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上,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2)如经交工检验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但某些工程影响使用尚需整修和完善,且不同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则应缓发交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经监理人复查认可达到质量要求并报请交工验收小组核批后,再发给交工证书. (3)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则监理人应根据交工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与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交工证书.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证书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所需费用除外).但按照(3)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也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验收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或交通主管部门)验收.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细化为: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0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0 %.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有以下权力: (1)、参加交桩和组织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施工图中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提出报告,及时上报业主;
(2)、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审查施工环保措施;
(3)、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工地例会;
(4)、施工单位具备开工条件后,应在7天内发布开工令;
(5)、审查承包人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
(6)、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
(7)、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格并督促承包人报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备案;
(8)、监理机构应建立试验检测工作体系,并自行建立工地试验室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并照规定的频率开展监理独立抽检工作,并报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备案;
(9)、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必要时报业主;
(10)、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
(11)、审核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12)、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和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13)、审查并控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