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4-10-15

十、审批意见: 同意实施该项目建设.

本登记表作为项目实施、验收和管理依据.

一、本表有效期五年,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二、本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59号,为新建地上1栋3层住宅楼,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改造住宅楼1栋4层,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

三、本项目不新建锅炉房,采暖由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公司集中供热.

四、项目产生全部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排放浓度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相关规定,该项目必须公示有关环评及环保验收信息.

六、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防止高噪声设备产生噪声污染.该项目区域噪声排放要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2类标准要求.

七、建设单位应选用对环境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建筑材料,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

八、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按《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噪声,在项目开工前15日内,须到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办理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手续,确保施工期噪声达标排放.

九、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负责该工程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项目的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措施,确保项目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十

一、该项目竣工后,须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环境保护局阿城分局进行现场监察、出具核查报告,经监测合格后,进行正式验收审批. (公章) 2014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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