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4-10-15

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属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单位也比较特殊,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固定场所进行相比有所不同,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移动中进行的,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专门调整.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增加了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各安全.主要考虑是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除消防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等法律以外,2013年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属于对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

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包括《民用棱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核与辐射安全也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对这些领域的安全问题,应当适用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5.法律间的衔接问题 1992年制定的矿山安全法对矿山生产安全作了规定,还有劳动法中对劳动安全、煤炭法中对煤矿安全、建筑法中对建筑安全生产等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为了减少法律与法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对有些法律中已经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就采取了从简的办法,只作出基本规定或原则规定. 第三条 【工作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条文注释 1.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下方针:(1)安全第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 安全优先 的原则.(2)预防为主.这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和具体体现,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而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3)综合治理.这是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文化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着手,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特别增加了要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即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具体来讲,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接受未尽责的追究:(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垒生产条件.(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垒生产教育和培训.(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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