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4-10-18 |
5、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次出让收益评估对象为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小龙钨业有限公司采矿权. 根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现为江西省自然资源厅)2017年4月30日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3600002009043120013880,详见附件七),采矿权人为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地下开采钨矿,生产规模为15.00万吨/年,矿区面积1.4722平方公里,矿区范围由15个拐点圈定(西安80坐标系,如下所示),开采深度由315米至140米,有效期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 插表1 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小龙钨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表 (1980西安坐标系) 拐点号 X Y
1 2953701.89 38624246.30
2 2953793.38 38625074.24
3 2953727.39 38625329.82
4 2953499.13 38625745.23
5 2953161.99 38625953.19
6 2952962.07 38625957.89
7 2952935.32 38624820.39
8 2953117.71 38624666.09
9 2953219.62 38624151.64
10 2953146.65 38624153.35
11 2952966.44 38624357.61
12 2952626.00 38624425.63
13 2952618.48 38624105.77
14 2953278.53 38623850.22
15 2953482.44 38623845.42 本次评估范围即为上述矿区范围,该范围与本项目核实报告储量估算范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范围一致.
6、评估基准日 本采矿权评估项目的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8年9月30日,该时点距评估委托日时间较近,在两个月以内未发生过重大的经济变动事件,报告中所采用的取费标准均为该评估基准日的客观有关标准.
7、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 7.
1、法规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
⑶《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7〕29号文);
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17〕35号);
⑸《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⑹《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⑺《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2008年第6号)及《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注:其中含《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
⑻《国土资源部关于的公告》(2008年第7号)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
⑼《关于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3号)];
⑽《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 00001-2008)》、《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 11000-2008)》、《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CMVS 11100-2008)》、《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 11400-2008)》、《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 30200-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5号);
⑾《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6号);
⑿《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办字[2018]1号);
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8]58号);
⒁《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⒂《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7年第1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