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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9.4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20.投标保证金 20.1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一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2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0.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4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章第20.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情形之一. 21.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22.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 正本 或 副本 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 正本 或 副本 ,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3.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3.4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小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递交,都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4.2 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时须查验的资料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4.3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