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4-10-22 |
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广州市黄埔区大沙经济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 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大沙实业公司名下物业外立面改造及物业楼面整体翻修工程 工程规模:大沙实业公司名下物业外立面改造及物业楼面整体翻修工程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含前期勘察、超前钻工程、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前期工程(如有))的施工监理,具体以实际实施的监理范围为准.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以及配合项目移交等监理工作. 建设地点: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727号 工程投资:总投资约 万元,其中建安费为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期为: 个月. 本合同书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副本陆份,委托人广州市黄埔区大沙经济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肆份,监理人贰份. 委托人:监理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邮编: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工程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委托人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监理人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 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总监理工程师 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 承包人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 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 日 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 月 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2) 委托人支付 是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程序办理付款手续.具体的付款程序:监理人按进度提交请款报告,委托人按合同要求办理支付手续,报广州市黄埔区大沙经济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审核批准后付款.若本合同的支付规定与财政支付规定相冲突,以财政支付规定执行,委托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该支付程序适合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费用.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四条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