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4-10-31

(四)支持经济区外贸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在境外注册商标,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拓展新兴市场.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的产业进入.加强企业绿色化生产行为的引导和控制,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高效利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生态园区建设,保护生态空间.强化通过整体规划与调整,实施工业污染集中治理和高标准排放. 港口物流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支持北部湾港口建设.

(一)鼓励国内外大型码头营运商、航运企业、现代物流企业到经济区开展业务,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北部湾港开发建设.

(二)在港口及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中,优先保障港口后方和集疏运通道用地,严格控制邻近港区和规划港区后方土地的用途和功能,主要用于与港航产业相关的配套产业,不能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第十三条 支持港口航运发展.

(一)对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开行45航次/年以上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每年给予80-12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二)鼓励新开辟通往东盟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外贸班轮直航航线.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80%的集装箱周班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连续3年给予相应补助,第1年每条航线补助200―400万元,后2年补助额按20%比例逐年递减.随后年度按本条第

(一)款标准执行.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三)对承揽自治区以外、经北部湾港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货代公司给予补助.当年集装箱量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按200元/标箱给予补助,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按50元/标箱给予补助.对新开通北部湾港集装箱 五定 班列的运营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四)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进出的,当年集装箱量(重箱)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给予生产贸易企业100元/标箱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五)对在北部湾港内开展集装箱 穿梭巴士 业务且正常营运一年以上的运营商,自治区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六)对在经济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运力规模超过10万载重吨的,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100万元.对同一企业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对在经济区内注册,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航运企业,以及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视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物流业发展.

(一)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 尺箱、40 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对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按其实际燃油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条线路连续补助3年.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客货运班线始发地政府各承担50%.

(三)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四)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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