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4-10-31 |
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二十
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二十
四、备查文件
124
一、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0日证监许可【2016】61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21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天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天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业天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天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天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天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