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4-11-01 |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抽烟、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专场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对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专场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顺序, 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以每个标的的数量为单位,标的数量不可分割. 第十七条、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格(最低限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的价位递增报价. 第十八条、在标的起点价格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 第十九条、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竞价数量或已超过核定的可竞买数量上限的,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应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有效报价的,则以该应价为该标的的最终成交价. 第二十二条、专场竞价销售交易各标的的成交价格,为实际承储库内散粮车板交货价格(无增减量、不含包装物).承储库须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三条、交易结束后,有成交的买方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济南市泺源大街3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楼交易大厅)现场或通过网上电子签章系统签订《粮食竞价销售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交易中心和卖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1.5‰的标准分别向买方和卖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在合同履约完毕后,以买卖双方共同加盖公章后出具的《验收确认单》原件为依据,分别从买卖双方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中心向买卖双方开具交易手续费发票. 第二十五条、交易会期间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买方凭《退款申请函》原件(加盖公章),《退款申请函》样本由交易中心提供),经交易中心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未成交合同预交的保证金.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交货方式为实际存粮库内散粮车板交货(无增减量、不含包装物),卖方实际存粮库点只提供散粮出库. 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次竞价销售粮食的货款支付期限为自合同成交之日起40天(日历日),交货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45天(日历日,下同).本次竞价销售按照先款后货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代结算.买方在粮食成交后,根据实际出库安排,需将全额货款分批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根据买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同时将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的情况通知卖方安排承储库点发货,买方需均衡提货.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章CA认证的,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交易中心按管理权限完成审核确认,并通知卖方和买方.合同履约完毕后,交易中心凭买卖双方签订的《验收确认单》,按照本场交易会《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货款结算业务. 第二十九条、本次交易会的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清单为参考(详见质量清单),以出库粮食实际质量为准,买方可在交易前应到实际存粮库点看货扦样,实际存粮库点须提供方便.买方一经确认成交就表示完全认可库存粮食质量. 合同生效后,买方应及时组织提货.提货时,须提前通知卖方,卖方应在合同成交后立即着手安排实际承储库点做好发货准备,买方提货时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积极配合出库. 第三十条、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承储库点出示交易合同、出库单、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书等证明材料,并及时同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及时配合买方手续办理及出库事宜,保证正常的出库能力.每批出库粮食过磅完毕后,买方代表须在出库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 第三十一条、买方提货时,数量以合同成交的数量为依据,以实际出库数量为准(买方最后一车粮食必须把库内粮食拉完),所用计量衡器以卖方计量衡器为准,但该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并在鉴定的有效期内.买、卖双方必须接受对方对所用计量衡器准确性进行确认的行为.如有异议,立即停止发运,双方协商处理,如达不成一致意见,由交易中心指定具备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重新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货款结算以实际出库粮食数量为结算标准数量,具实结算相关费用(交易手续费按合同成交数量结算). 本次交易会现场不提供样品,公示的等级等质量指标仅作为参考值(详见附表).如出现商务纠纷时,按照本场次《交易公告》《交易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可由双方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如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对粮食质量有异议的,由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组织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交易中心以此检验结果为调解依据进行调解,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出现粮食买卖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发生法律诉讼时,买卖双方必须到交易中心所在地的法律诉讼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第三十三条、当某一标的所有粮食均出库验收完成后,卖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方在《验收确认单》盖章,交易中心依据双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给买卖双方办理保证金结算退款,并在《验收确认单》及货款发票开具后及时向卖方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