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9-08-02 |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学校工作 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印 (共印60份)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学校各类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是指学校所属学院、职能部门、辅助单位、科研院所、后勤集团、校医院等非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学校资金(含科研经费中的财政性资金、部门分配经费等)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纪检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财经处、基建处、后勤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政府采购监督办公室. 第五条 根据采购内容和部门职能分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工程采购、维修工程采购、设备家具采购、其他零星采购四个工作小组,其中基建工程采购、维修工程采购、设备家具采购三个工作小组为常设机构,分别设在基建处、后勤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其他零星采购工作小组为临时性机构,由其他单位根据采购任务和内容临时组成,也可以委托学校相关的政府采购常设机构代为组织采购. 第六条 发生采购任务时,各采购工作小组应及时遴选采购工作小组成员,成员原则上应包括该工作小组主管校领导、工作小组所在部门、财经处、审计处、使用单位及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小组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过程监督;
审计处除参与政府采购工作外,还应负责政府采购必要的结算及其他审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监督办公室和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的职责为:
(一)政府采购办公室
1、负责汇总上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2、负责汇总学校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3、参加学校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组织的政府采购工作;
4、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学校政府采购目录;
5、负责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和相关的会议组织工作;
6、学校和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府采购监督办公室
1、负责监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2、负责监督学校组织的政府采购工作;
3、受理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或投诉事项,并依法予以答复和作出处理决定;
4、负责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5、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采购工作小组
1、负责编制本小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2、负责本小组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3、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组织本小组的政府采购工作;
4、负责起草和落实本小组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
5、负责妥善保管与本小组政府采购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项目整理装订成册;
6、根据本小组工作情况,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小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流程;
7、其他与本小组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八条 各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学校下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程序上报归口单位和财经处,财经处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 第九条 按采购经费分类,使用教育部专项经费和校内预算资金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预算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编制,基建工程及基建工程监理服务政府采购预算由基建处编制,维修工程及维修工程监理服务政府采购预算由后勤处编制,其他采购预算由各学院、职能部门、辅助单位、科研院所、后勤集团等负责编制. 科研经费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经费进行政府采购的,由各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科技处、地调院汇总后报财经处.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补报,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财经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按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划分,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三种.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自主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件1)规定的项目、范围、限额标准,按照国家、部委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基建处、后勤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其他采购单位)组织实施.各采购工作小组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www.zycg.gov.cn)、中直机关采购中心(zzcg.ccgp.gov.cn)等. 对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凡是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的,各采购工作小组只能与协议供货范围内所列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自主采购按学校下发的自主采购目录(见附件2)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主采购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财经处负责拟订,并依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调整而定期调整.下发时由财经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学校批准后由财经处公布执行.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不同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规定如下:
(一)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凡是公开招标数额以上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或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教育部批准.
3、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标书;
(2)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3)接收投标人投标;
(4)组织开标;
(5)评标及定标;
(6)授标签约;
(7)履行合同.
4、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各单位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教育部批准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 (1)符合招标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
(2)招标采购单位预先发布过采购预告的;
(3)采购货物或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4)同一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采购谈判小组.成员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原则组成;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