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4-11-06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大陆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 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的答卷显示,该公司是本案利害关系方台湾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将该企业排除在中国大陆产业之外.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同类产品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中国大陆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中国大陆生产者.

四、 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沙特阿拉伯公司 国际丁醇公司 (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 1. 正常价值 该公司主张,在调查期内未在其国内市场销售1,4-丁二醇,并为此进行了说明.经审查该公司答卷,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主张,不以国内销售来计算正常价值.针对这种情况,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决定采用该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出口到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根据该公司报告的出口到第三国(地区)的1,4-丁二醇的信息和数据,经审查该公司出口到第三国(地区)的同类产品与出口到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间的相似性、出口至每一第三国(地区)的数量规模及其他相关因素后,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的欧洲出口市场可以作为适当第三国(地区),其出口价格可为计算该公司正常价值提供可行基础,故决定暂采用该公司出口到欧洲的1,4-丁二醇价格来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在补充答卷及后续说明中,该公司曾主张,由于欧美市场相对于其他市场存在 溢价 情况,且交易货币和记帐货币存在差异,导致出口到欧美的价格与出口到其他市场价格不具可比性.经审查该公司提交的数据和材料,调查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出口到欧洲市场的1,4-丁二醇价格不具代表性,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欧洲市场属于特殊市场状况,从而妨碍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合理比较.因此,调查机关暂不接受公司的该项主张. 根据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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