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8-02 |
1 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
2 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3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4 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在一定区域内适用的收费政策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5 城市交通价格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听证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新开辟的城市公交线路执行本市县区统一票价的不另行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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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7 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含清洁卫生费)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8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和公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9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听证范围为一次性调整项目和调价总体水平达到或超过10%
10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服务收费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11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听证范围为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 说明: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退出《广东省定价目录》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2.本目录所列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权限规定组织听证.制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价格,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继续按原有权限管理,相应地由其按照定价权限组织价格听证. 3.听证内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联动机制或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已经建立并经听证的相关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按照机制调整价格时,可以不再进行听证. 4.本目录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