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8-02 |
1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30000-03-0-0031 违反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年4月9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三次修正)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2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30000-03-0-0033 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生产项目,未按规定百分之七十以上散装率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的处罚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3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30000-03-0-0036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使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水泥散装率、散装水泥使用率的处罚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4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30000-03-0-0037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应设施、设备的处罚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5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30000-03-0-0040 工程监理机构和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制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并未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6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30000-03-0-0041 工程设计单位不按规定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概算和预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造价的处罚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7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30000-03-0-0043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拒绝检查、核实或者不提供相关票据和资料的处罚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8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30000-03-0-0044 对窃电行为的处罚 《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2007年1月19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9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30000-03-0-0047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10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30000-03-0-0049 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型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类型和品种水泥的处罚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11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30000-03-0-0143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继续宗教活动;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12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30000-03-0-0144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13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30000-03-0-0145 未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或者指定的临时地点进行集体宗教活动;
未经批准举办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义工培训;
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未经备案跨行政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以及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任职的处罚 《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14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30000-03-0-0146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
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15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30000-03-0-0147 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16 省公安厅 230000-03-0-0171 娱乐场所未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17 省公安厅 230000-03-0-0173 向无购买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超出购买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18 省公安厅 230000-03-0-0174 强迫、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19 省公安厅 230000-03-0-0175 寻衅滋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20 省公安厅 230000-03-0-0177 卖淫、嫖娼;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21 省公安厅 230000-03-0-0178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22 省公安厅 230000-03-0-0179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23 省公安厅 230000-03-0-0180 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通过)
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三、《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24 省公安厅 230000-03-0-0182 单位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处罚
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25 省公安厅 230000-03-0-0183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26 省公安厅 230000-03-0-0184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处罚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27 省公安厅 230000-03-0-0188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收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28 省公安厅 230000-03-0-0189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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