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4-12-02
宁知〔2018〕70号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 2018年度专利保险工作的通知 江北新区科技创新局,各区(园区)知识产权局(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专利保险示范城市要求及《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高水平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8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南京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87号)、《南京市实施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宁知〔2013〕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支持企业进行专利投保,分散企业风险,降低企业专利维权成本,提升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调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经研究决定联合保险公司开展2018年南京市专利保险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专利保险险种

(一)专利执行保险.

被保险人为获取被侵权证据或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被保险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等保险公司负责承担.

(四)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五)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境外展会参展过程中,因境外第三方主张参展展品侵犯其专利权而发送警告信,或请求海关、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没收参展展品、颁发临时禁令、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等,被保险人为应对上述专利侵权纠纷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六)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受偿方实际或预期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包括制造流程)、使用、保管、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持有、许可、分销或提供过程中,非因故意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在承保区域内直接引起的

(一)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知晓的且在保险期间内告知保险人的相关潜在诉讼,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七)专利许可信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许可合同约定,在向被许可人交付专利产品或提供专利技术用于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专利产品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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