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4-12-02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交付的第二第三套机器人订金76680元、第二套机器人提货款51120元及利息420.16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8月15日暂计至2017年9月4日止,并顺延至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128220.16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9时00分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人民法庭,由审判员李惠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勇洲、人民陪审员郭浩辉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