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4-12-02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2017)粤1971民初25346号 泉州市合能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市易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合能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定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2017)粤1971民初25346号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交付的第二第三套机器人订金76680元、第二套机器人提货款51120元及利息420.16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8月15日暂计至2017年9月4日止,并顺延至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128220.16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9时00分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人民法庭,由审判员李惠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勇洲、人民陪审员郭浩辉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