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4-12-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修订,2016.1.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实施;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

(9)《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10)《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2006年2月1日实施;

(11)《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16]8号)2016年3月25日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

(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11.20 (1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4.工作成果要求 (1)《大连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大连地铁1号线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受托方负责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成果文件通过环保部门备案. 6. 提供服务过程中,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认可的合理的服务方案开展工作并服从委托方的安排. 7. 受托方应在90天内(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大连地铁1号线

一、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完成日止,具体满足委托方要求),向委托方提交最终成果文件纸质版一式4套、电子版一式2套.

二、合同价格及支付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在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相应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服务费用不因服务期限的延长、服务内容的增加及项目红线范围的增加而调整. 2.合同总价为$2,188,000.00元(大写:贰佰壹拾捌万捌仟元整),最终以大连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审价单位审定值为准. 3. 完成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后,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中标价的40%;

通过验收程序后支付至中标价的85%;

结算价款报经大连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审价单位审核完成后,委托方按审价单位审定值向受托方结清全部费用.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及时向受托方提供开展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 (2)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相关费用. (3)检查、监督受托方的工作,对受托方提供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限期改正. (4)受托方服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及表现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委托方要求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更换工作人员. (5)受托方在从事服务的过程中,委托方有权派专人监督、检查. (6)在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和委托方工作制度的前提下,委托方可对受托方的服务工作给予配合. (7)本项目进行过程中委托方无需再向受托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受托方应自行承担起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以及服务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2.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服务人员详细资料. (2)及时向委托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现行规范及相关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 (3)如委托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内容需要调整,受托方应无偿负责修改与返工. (4)在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和委托方工作制度的前提下,受托方可以要求委托方对其服务工作给予配合. (5)在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后,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付款. (6)受托方应积极配合委托方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委托方. (7)受托方服务不符合国家及大连市有关规定而导致委托方遭受的损失,受托方应负责赔偿. (8)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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