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公安局户政支队 关于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通知 各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治安)大队: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流动人口自到达江门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户口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核对无误后签名,受理单位核实后打印《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当场交给申报人. 江门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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