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4-12-15
江门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建立科学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公开的技术服务市场,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技术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的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在全市范围内组织指导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服务机构要求 第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技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主动告知并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技术服务,并对技术服务结果、结论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所取得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独立进行,严禁超范围承揽业务,或将所承揽的服务项目非法分包、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时,必须向委托方出具有效的机构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明,保证委托方对机构的情况全面了解. 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明确服务的内容、范围、完成时限、费用、委托方需提供的相关基础技术资料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十条 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物价收费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有关物价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应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技术服务开展情况以表格的形式每半年向业务开展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安全监管局报送.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要求其遵守如下从业准则:

(一)受技术服务机构聘用,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不得伪造、转让或者出借个人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技术报告上签名;

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同类行业(含两个)服务机构登记执业;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招揽业务并将其转介给其他技术服务机构;

不得以本机构名义招揽业务,但将业务转包给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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