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4-12-15

(五)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不得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招揽业务;

(七)不得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不得在服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件和其他虚假证明资料;

(八)不得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九)不得有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行为;

(十)不得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不得以不正当的竞争方式获取服务项目;

(十一)不得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技术服务报告;

(十二)不得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监管.市局负责技术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技术服务机构负有日常监管职责,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和评价等技术服务报告. 第十四条 实行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告知承诺制,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到市安全监管局办理执业告知手续并签订《江门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从业承诺书》(附件1),市安全监管局将及时向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社会公布已办理执业告知手续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技术服务机构办理执业告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表》(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江门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从业承诺书》(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实施技术服务机构诫勉约谈警示制度.服务机构的行为或服务质量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安全监管局对涉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限期改正:

(一)安监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报告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机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服务报告问题较多或质量较差的;

(二)受到发证机关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安监部门认为需要实施诫免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 黑名单 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核实,技术服务机构被列入 黑名单 :

(一)伪造、编造、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的;

(二)违规转包、承接业务,存在签订合同的主体与报告出具的主体不一致等严重行为的;

(三)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技术服务报告的;

(四)出具不实报告两次以上的;

(五)对服务对象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或对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直接或间接商业贿赂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或因自身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被列入 黑名单 的技术服务机构,市安全监管局将向全市公布,并依照权限进行处罚或提请资质颁发机关撤销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 在对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过程中,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干预技术服务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阻挠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保护,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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