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4-12-15 |
(三)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侨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聘请不少于7名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形成书面评审意见交市科学技术局审核.
(四)公示.审批通过后,市科学技术局应按规定将审批结果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拨付.公示结束后,公示期间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的按照《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6〕501号)的规定,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人.公示期间内有实名提出异议的,由审批和受理部门共同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情况反馈异议人,再根据所提出异议的真实性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创新型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报.创新型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的资料需同时提供原件验证):
1、江门市创新型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申请表;
2、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明及博士、博士后或留学归国人员、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原籍江门的异地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交原户籍证明材料.
(二)审批.受理部门接收申请单位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列明要求补充的资料清单.材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条件的,受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报资料报送市科学技术局.不符合本办法有关条件的,应当自接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审批.
(三)公示.审批通过后,市科学技术局应按规定将审批结果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结束后,公示期间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的按照《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6〕501号)的规定,将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公示期间内有实名提出异议的,由审批和受理部门共同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情况反馈异议人,再根据所提出异议的真实性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资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具体按照《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6〕501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江门市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
2、门市创新型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申请表
3、江门市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奖励人员名单(公示样式)
4、江门市创新型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单位名单(公示样式) 附件1 江门市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相片身份证(护照) 号码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 学历学位高层次人才类别 申请人职务 国籍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元 单位名称 工商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单位地址 单位开户 银行帐号所在地科技部门实地核查情况 经考察,该项目真实存在,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核查人员(两名以上): 年月日所在地科技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市科学技术局意见 (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附件2 江门市创新型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申请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相片身份证(护照) 号码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 学历学位人员类别 博士 博士后 留学归国人员 原籍江门的异地高校毕业生 创立或转型科技型小微企认定时间 国籍 单位名称 工商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单位地址 单位开户 银行帐号所在地科技部门实地核查情况 经考察,该项目真实存在,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核查人员(两名以上): 年月日所在地科技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科室负责人: 年月日市科学技术局意见 (盖章) 经办人:科室负责人: 年月日附件3 江门市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奖励人员名单(公示样式) 单位:万元 序号 姓名 性别 人员类别 所在企业名称 年所得税应纳税所 奖励金额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