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函〔2018〕11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9.
89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4元/小时.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级法 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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