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4-12-15 |
石家庄市教育局 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 2014年4月18日 石家庄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待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河北省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接受教育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一、优待细则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 录取分值 ( 录取分值 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 录取分值 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10分的标准加分照顾录取.
(四)军人子女有其他优惠加分或者降分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项,不再累计计算.
(五)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未在我市参加中考,但父母原户籍在我市的,可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六)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省、市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七)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二、证明材料
(一)申请加分优惠的军人子女需提供:军人家属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军人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军人所在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介绍信(附件1)和享受教育优待人员名册(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