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4-12-17

三、评审原则、程序、办法和评审报告

(一)评审原则

1、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评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完成.评审基本原则:评审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的原则.

2、本次评审是以CZC2016076号谈判文件、供应商报价文件和谈判承诺文件和最终报价为依据,按公正、科学、客观、平等竞争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参加谈判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确保竞争性谈判工作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干预谈判小组的正常工作.

(二)评审程序、办法

1、谈判小组将以抽签的形式对报价供应商进行谈判排序.

2、谈判小组审阅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对资质进行审查),据此与报价供应商进行技术、商务、服务等内容的澄清、修正和谈判.谈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务条件、技术规格、安装调试、验收、合同执行计划、相关服务、质量保证、采购人配合等内容.谈判目的在于澄清报价文件、明确报价产品的质量和报价供应商的服务响应,使所有报价供应商的响应具有可比性.与CZC2016076号谈判文件有重大负偏离的供应商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是否属重大负偏离,由谈判小组决定.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报价供应商的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报价供应商).

3、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对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其谈判过程中的承诺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详见附件七-附表2《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报价供应商为有效报价供应商;

没有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报价供应商为无效报价供应商,不列入最终报价范围.

4、最终报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价供应商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密封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时间视谈判进程由谈判小组决定),并启封最终报价. 谈判过程对采购文件需求(包括品目、规格和数量等涉及的价格变动因素)没有作出改变的,报价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

若报价供应商的最终报价高于首次报价的,谈判小组有权确定其首次报价作为最终评审价格.

5、评审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报价供应商报价货物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的,均视为质量相等;

报价供应商的服务符合邀请人谈判文件需求的,均视为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出现两个或以上最低价时,由谈判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6、在谈判过程中,报价供应商提交的澄清文件和最终报价书,由报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报价供应商应受其约束.

(三)评审报告

1、谈判小组依据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报告.

2、本中心和谈判小组无义务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 十

四、关于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的实施 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要求,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并对部分节能产品实施强制采购.所以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产品如涉及上述产品,应按下面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否则,不予优先采购或不列入报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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