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4-12-18 |
一、安全评价机构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须向我局告知安全评价的区域和业务范围,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有关资料,填写《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安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并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四、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六、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我局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变更法定代表人;
2、变更办事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3、变更专职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人员;
4、变更安全评价资质等级、安全评价业务范围;
5、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七、在我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将其每年开展安全评价业务工作情况,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每年12月30日前分别报市、县(区)安监局备案,接受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监督检查.
八、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送钱送物等方式贿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调查核实,责令其停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并向上级机关如实反映,依法处理.
九、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向我局或上级机关、市监察机关举报:
1、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2、实行地区保护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或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的.
十、对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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