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4-12-23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2018】2030号 单位:洛阳市元方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782203178(1-1)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4号,西工环保执法人员会同国家环保督查组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硫化车间正在作业,现场气味刺鼻,但VOCs收集处理装置未开启,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西环改〔2018〕03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2018年10月5号,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2018】2030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三万元(30000元)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洛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财政专户(收款人:洛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10102010900109;

开户银行:洛阳银行营业部),并请持汇款凭证到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罚没票据.或者到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北路6号 邮政编码:471000 联系人:黄康生 联系

电话:63913527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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