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4-12-24 |
11、买受人应按时交清全款(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产权交易手续费),如不能按时交清全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款3‰的滞纳金.超过交款规定期限7天内仍未交清拍卖总成交价款的,拍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补偿.同时,对其不按时缴清成交价款等违约行为的,作不诚信记录,并列入 黑名单 .
12、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2)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产权交易手续费的.
13、买受人违约的,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资格,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须按成交价的20%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另行处置该标的,其价格低于原成交价的,买受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补足其差额.
14、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拍卖: (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3)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拍卖: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5)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6)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16、拍卖人因第
15、16条规定情形之一导致中止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人无权要求拍卖人作任何补偿.
17、根据《宁都县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宁府办发【2010】8号)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列入 黑名单 的竞买企业和个人,二年内取消其进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资格,并将 黑名单 上传至省、市相关网站.
四、特别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要求作如下特别规定:
一、拍卖款项的缴付及期限: 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下列款项(缴存账户与保证金缴存账户相同): (1)拍卖标的成交价款;
(2)拍卖佣金(按成交价的4%支付);
(3)产权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4%支付,单个标的不足200元按200元支付).
二、标的交接: 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在买受人交清成交价款之日将标的交付(移交)给买受人.
三、车辆过户,证照变更
1、买受人应于成交后30天内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缴纳车辆过户押金叁仟元整,待车辆过户后全额退还(不计息).
2、车辆过户所涉及的规税费由买受人缴纳.
四、其它事项
1、车辆保险:交通强制保险费交至2011年7月19日;
2、车辆年审止2012年 5月;
3、车辆移交前的违章罚款由委托人负责缴纳;
4、车辆移交后,与车辆有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六、拍卖会场纪律
一、进入会场,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共同维护会场秩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每个竞买号牌限2人进场,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后,应按指定的座位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