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4-12-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厦集)安监管罚〔2017〕5号 被处罚单位: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79号 邮编:550000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 职务: 总经理 联系

电话:13920689330 违法事实:2017年1月15日9时左右,在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杏滨街道辖区)车间,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一名工人在使用行车吊运钢板时滑落地沟,被随后掉落的钢板砸中当场死亡.

你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你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主要证据有:事故现场照片7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8份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集美支行,账号410002010902620016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集美区人民政府或者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权利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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