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4-12-29 |
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h,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 监测工况要求 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 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8.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7-1996执行.
9 标准实施 9.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9.2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1)一般应用于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设参考点,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设监控点,详见本标准附录C.下同. 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如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下同. 3)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各种尘 4)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5)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6)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下同. 2)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超过10%以上的各种尘. 3)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4)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5)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A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A1)计算: Q=Q1+Q2 A1) 式中: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