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4-12-29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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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温室气体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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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活动水平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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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放因子及其来源

14 附录一:报告格式模板

15 附录二:相关参数缺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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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中国境内从事钢铁生产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钢铁生产企业生产其他产品,且生产活动存在温室气体排放,则应按照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一并报告.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2》;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国际钢铁协会二氧化碳排放数据收集指南(第六版)》. 下列文件在本指南编制过程中作为参考和借鉴: 《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2004年修订版)》;

《ISO 14404-1 钢铁生产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计算方法(转炉炼钢)》;

《ISO 14404-2 钢铁生产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计算方法(电炉炼钢)》;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方法和报告指南》.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温室气体 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本指南的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2)报告主体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核算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3)钢铁生产企业 钢铁生产企业主要是针对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及制品生产的企业.按产品生产可分为钢铁产品生产企业、钢铁制品生产企业;

按生产流程又可分为钢铁生产联合企业、电炉短流程企业、炼铁企业、炼钢企业和钢材加工企业. (4)燃料燃烧排放 化石燃料与氧气进行充分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5)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原材料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6)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企业消费的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如蒸汽)所对应的电力或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7)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 固化在粗钢、甲醇等外销产品中的碳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 (8)活动水平 量化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例如每种燃料的消耗量、电极消耗量、购入的电量、购入的蒸汽量等. (9)排放因子 与活动水平数据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单位活动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10)碳氧化率 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的百分比.

四、核算边界 报告主体应核算和报告其所有设施和业务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和业务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及核算边界见图1. 图1 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及核算边界 具体而言,钢铁生产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 (1)燃料燃烧排放 净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包括钢铁生产企业内固定源排放(如焦炉、烧结机、高炉、工业锅炉等固定燃烧设备),以及用于生产的移动源排放(如运输用车辆及厂内搬运设备等). (2)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钢铁生产企业在烧结、炼铁、炼钢等工序中由于其他外购含碳原料(如电极、生铁、铁合金、直接还原铁等)和熔剂的分解和氧化产生的CO2排放. (3)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企业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如蒸汽)隐含产生的CO2排放.该部分排放实际发生在电力、热力生产企业. (4)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 钢铁生产过程中有少部分碳固化在企业生产的生铁、粗钢等外销产品中,还有一小部分碳固化在以副产煤气为原料生产的甲醇等固碳产品中.这部分固化在产品中的碳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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