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4-12-30
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法〔2015〕205号 荆州开发区幸福化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21005600030375(1-1) 组织机构代码:L0180091-8 法定代表人:黄道华 地址:荆州开发区银信工业园 荆州开发区幸福化工厂(以下简称"单位")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一案,经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依法查明,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的污染物.2015年7月6日,现场采样监测结果表明,你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289 mg/m

3、烟气黑度≥1级,分别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0.5倍和表2工业炉窑烟气黑度≤1级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荆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结果报告单(报告单编号2015―G―16)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15年9月2日,我局依照法律程序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荆环法〔2015〕17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报送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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