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8-03 |
1任务由来及背景 河北滦县经济开发区于2016年由原河北滦县司家营经济开发区和原河北滦县经济开发区整合而成,滦县人民政府于
2017 年对河北滦县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进行调整,新增面积 1.924 km2.其中,河北滦县经济开发区北区规划面积3.123 km2,规划范围为:平青大公路收费站高压走廊以北,平青大公路以东,杨家沟村与松树营村以西,平青大公路樊各庄路口以南区域.根据规划,北区园区产业定位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新型材料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现代物流产业园及综合配套服务区.北区现有企业2家,为河北偏凉汀酒业有限公司、滦县首龙通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目前北区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根据河北滦县经济开发区规划及滦县发展改革局 关于滦县经济开发区北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拟在北区建设污水处理厂工程,处理能力10000m3/d,污水处理厂总占地面积30000m2,总建筑面积2875.59 m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以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1号)等有关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滦县恒信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经过现场勘察和资料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有关要求,编制完成了《滦县经济开发区北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7月18日,滦县恒信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本项目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会后,我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认真的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呈交建设单位上报审批. 1.2项目特点 本项目总投资11250.81万元,处理规模是10000m3/d,项目位于滦县经济开发区北区,规划K8路与K5路西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8°42′44.22″,北纬39°47′40.86″.厂区北侧为规划K5路,东侧为规划K8路,南侧为空地,西侧为空地.北区污水经过处理之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表1中规定的一级A排放标准以及再生水回用标准,回用于北区道路洒水、绿化用水、工业生产用水等,中远期中水通过铺设管道回用于经济开发区西区、南区,不外排. 1.3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详见图1-1. 图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图 1.4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4.1厂址选择可行性判定 (1)规划符合性 项目位于河北滦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内,属于规划的排水设施用地,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
根据滦县国土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建设符合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2)污染气象条件分析 滦县多年气象资料统计结果显示,该区域全年最多风向N风,项目位于园区东侧,不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项目距离最近敏感点位于300m卫生防护距离以外,该厂址所处方位对敏感点影响相对较小. (4)收水、排水便利 根据园区总体规划,结合园区地形特点及园区污水管网布置,本项目所处位置地势较低且位于园区排水系统的下游,利于污水流入污水处理厂区.项目距横河较近,项目废水作为中水回用,不外排. (5)厂址周围环境及敏感度分析 本项目所在区域无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无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工程,属于环保工程,并且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可以回用,因此,厂址周围环境敏感度一般. (6)环境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厂址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类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
3、4a类区,地下水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水质,滦河滦县段、横河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区,符合滦县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的要求. 1.4.2产业政策符合性判定 (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中 三十
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15条 三废 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目前,滦县发展改革局以(滦发改核字【2018】1号)对本项目予以核准,故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文.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因此,园区污水处理厂是园区配套的基础设施,也是园区招商引资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也是实现污染减排的最主要的工程措施. 因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4.3卫生防护距离符合性分析 根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方法计算结果显示无超标点,因此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本项目防护距离为300m.距离本项目的最近敏感点为厂界东侧384m的杨家沟村,满足防护距离的要求. 1.5项目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1.5.1项目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根据项目特点,本评价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包括: (1)项目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去向以及对环境的影响,中水回用可行性;
(2)项目运行过程产生臭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能否妥善处理,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4)项目各构筑物应采取相应防渗防腐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的影响. 1.5.2项目环境影响 根据项目特点,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如下: 废气: 施工期废气:项目施工期大气环境的污染主要为施工扬尘、运输车辆道路扬尘,通过洒水抑尘、用毡布遮盖施工物料等措施可保证周边的大气环境质量. 营运期废气: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臭气,采取 玻璃钢盖板+不锈钢框架密闭罩,负压抽吸 措施收集后经一体化生物除臭设备处置,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废水 施工期废水:项目施工期对水环境的污染主要为施工设备清洗、水泥养护排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区设简易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泼洒抑尘,不外排.生活盥洗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营运期废水:本项目处理废水10000m3/d,处理达标后作为中水在回用,中远期通过管道引入经济开发区其他园区回用. 采取防渗措施后,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噪声 施工期噪声:项目施工期声环境影响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减速缓行、禁止鸣笛等措施,确保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营运期噪声:项目运营期声环境影响主要为污水处理设备,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加装消声器等措施,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4类标准要求,项目运营期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固体废物 施工期固体废物: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建筑垃圾、地基挖掘产生的弃土和生活垃圾.弃土用于回填地基,其余与建筑垃圾一同送滦县市政部门指定地点堆存,不会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营运期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和栅渣、滤渣、污泥、废滤料、化验室残液.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栅渣、滤渣定期运至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污泥鉴定为一般固废后运至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废滤料由厂家回收;
化验室废残液属于危险废物,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合理处置. 生态环境 施工期生态环境影响: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地基的开挖和填筑将会使原始地形产生较大的变化,易形成水土流失. 营运期生态环境影响:项目实施后,通过加强绿化,不会对生态造成影响. 1.6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本项目符合当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地方环保要求;
选址符合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
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和循环经济理念,在采取了完善的环保治理措施情况下,可以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环境风险可降至最低,根据建设单位公参结果,无人反对本项目建设.综上所述,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和切实做好 三同时 ,加强日常环保管理工作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论证,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2总论 2.1编制依据 2.1.1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 2.1.2环境保护法规、部门规章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682号国务院令;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7年9月1日实施;
(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4)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1号),2018年4月28日;
(5)《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6)《国家环境保护 十三五 规划纲要》;
(7)《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9)《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10)《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
(11)《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12)《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文,2013年2月27日;
(13)《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发[2012]98 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77 号;
(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年修正);
(16)《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建城[2000]124 号文;
(1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城建[2009]23 号,2009 年2月18 日起实施;
(18)《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2010 年11 月26 日;
(19)《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 号),2010 年4月16 日;
(20)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21)《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9号);
(22)《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
(23)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
(24)《关于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2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2016年6月;
(26)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 年12月31日;
(27)《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十届人大常委会(2005年3月25日);
(28)《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14年11月28日);
(29)《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北十届人大常委会(2005年3月25日);
(30)《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09年5月27日);
(3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号;
(3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
(33)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年3月26日;
(3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办字[2009]36号;
(3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9月12日;
(3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12号;
(3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7号);
(38)《关于进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
(39)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2017年11月23日;
(40)《关于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函[2008]28号);
(41)《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唐环发[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