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8-03
吉市环建(表)字〔2019〕3号 关于吉林市金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10t/h生物质备用锅炉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林市金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吉林市金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10t/h生物质备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进行审批的申请》和委托吉林灵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市金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10t/h生物质备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吉林省吉林市岔路河镇境内(地理位置见报告表附图1).主要建设内容:在已建锅炉房新建1台10t/h燃生物质备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用于在常用25t/h锅炉检修期间及特殊情况下备用供暖,年最长使用时间不超30天.该项目在已建锅炉房内建设,不新增占地,主要为岔路河镇小区居民解决集中供热服务.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全面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防范环境风险的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15号)要求,项目建设必须彻底拆除原有两台燃煤供热锅炉的前提下,方可实施建设.

2、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理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垃圾至指定地点集中处理,使用低噪音的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噪声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项目设计、建设和管理须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执行,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原料和设备.

3、项目采用的生物质锅炉应以生物质成型颗粒为燃料,不得违规掺烧煤、矸石或其他矿物燃料.项目运行前应落实稳定的生物质成型颗粒物燃料来源,配套合理的运输、贮存、调度和管理体系.对燃料堆场采取封闭存放的措施,防止产生扬尘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4、落实项目运行时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吉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的要求,在排气口安装布袋除尘设施,废气经有效净化装置处理后,确保烟气中SO2 、NOX 和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限值,烟气通过已建成的50m高烟囱排放.同时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严格按照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要求,以及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在运行过程中强化环境管理,严格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规章制度作业,杜绝事故排放.

5、坚持"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生活污水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送永吉县第二污水厂处理后满足《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排入鳌龙河.生产废水为锅炉及软化水装置排水,全部用于厂区洒水降尘等,禁止外排.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设置封闭、防渗漏的燃料、灰渣储放场所,产生的布袋除尘器回收尘,燃烧产物生物质灰,集中装袋收集储存,定期外卖有处理资质单位集中处理,禁止随意处置.生活垃圾做到集中、分类、封闭存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送生活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7、合理布置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各类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对锅炉房的门窗采取封闭的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的要求,防止发生噪声扰民.

8、本项目作为备用供暖设施,禁止与主供热锅炉同时使用,确保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同时,根据《吉林岔路河中新食品区总体规划》(2010-2030),规划的集中供热锅炉建成投入使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中新食品区配套的供热系统完善后,本项目供热锅炉必须拆除,冬季供暖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由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6日 抄送: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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