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5-01-22

(二)项所述 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加以确定:

(一)对于进口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

(二)对于在内地或者澳门获得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在内地或者澳门最早所能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该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款所述 区域价值成分 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海关估价协定》. 第七条 澳门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内地构成内地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内地.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内地原产货物,在不计入澳门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价值时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15%(累加法)或者20%(扣减法). 内地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澳门构成澳门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澳门.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澳门原产货物,在不计入内地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价值时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15%(累加法)或者20%(扣减法). 第八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藏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处理;

(二)把物品零部件简单装配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简单拆卸成零部件;

(三)以销售或者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等处理;

(四)动物屠宰;

(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

(六)纺织品的熨烫、压平;

(七)简单的上漆、磨光;

(八)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形成糖块的操作;

(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壳;

(十一)削尖、简单研磨、简单切割;

(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纵切、弯曲、卷绕、展开;

(十三)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

(十四)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十五)同类或者不同类货物的简单混合;

(十六)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十七)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工序;

(十八)第

(一)至(十七)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工序的组合. 在确定某项货物的生产或者加工是否属于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时,对该货物在内地或者澳门进行的所有操作都应当被考虑在内. 第九条 适用本办法附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只要其使用的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该货物仍应当被视为原产货物.该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根据第六条第三款确定. 第十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品,如果各组成货品均原产于内地或者澳门,该成套货品视为原产于内地或者澳门. 如果部分组成货品非原产于内地或者澳门,只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确定的非原产货品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离岸价格的15%,该成套货品仍应视为原产于内地或者澳门. 第十一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下列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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