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8-03 |
通过总结吸取近年来我省化工装置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山东省安监局于2015年10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 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 本规范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明确规定了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试车前必须具备的条件,试车的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的标准要求等,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组织准备
第三节 人员准备
第四节 技术准备
第五节 安全准备
第六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
第七节 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
第八节 其它准备
第三章 预试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单机试车
第三节 工程中间交接
第四节 联动试车
第四章 化工投料试车
第一节 试车条件
第二节 试车方案及标准
第三节 倒开车
第四节 试车队伍
第五章 停车
第一节 常规停车
第二节 紧急停车
第六章 生产考核
第一节 试车总结
第二节 稳定运行考验
第三节 生产考核
第七章 附则 附件:
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
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
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
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 附录:
1、用词说明
2、参考资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连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
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 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 第四条 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穿试车的全过程. 第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 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 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力求一次成功. 第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组织建设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化工投料试车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 第七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生产准备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组织、人员、技术、安全、物资及外部条件、营销及产品储运以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为试车和安全稳定生产奠定基础. 第九条 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建设(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监理、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第十条 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和确认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
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其它全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保质量合格.
4、建设项目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进行化工专业工程质量监督.
5、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设施必须和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试车需要.
6、所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否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7、化工装置必须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应进行强度试验,并有合格的记录. 第十一条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生产准备工作,避免因生产准备工作的延迟和失误影响试车工作.
第二节 组织准备 第十二条 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生产)单位应及早组建生产准备及试车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照 精简、统
一、效能 的原则,统一组织和指挥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等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和试车工作,其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主管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工程建设、设备动力、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有关负责人;
必要时,还应吸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同类型企业的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工作机构应根据化工装置的生产原理、工艺流程和装置组成,分专业或单元系统成立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设置和职责分工可根据实际确定.各工作组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专业的骨干人员. 第十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主要管理制度:试车指挥制度;
生产调度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
工艺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原材料供应及产品贮运销售管理制度;
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生产班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级职能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维护保养制、质量负责制、岗位练兵制、班组经济核算制等);
企业人力资源、财务、档案、预算、质量、成本、后勤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节 人员准备 第十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定员,编制具体定员方案和人员配备计划,遵循 按岗定质、按质进人、按岗培训、严格考核 的原则,有计划的配备和培训人员. 第十七条 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技术骨干人员,要有丰富的生产实践和工程建设经验;
主要生产技术骨干应在建设项目筹建时到位,参加技术谈判、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生产准备等工作.
2、主要岗位的操作、分析、维修等技能操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在预试车阶段到位.
3、人员配备应注意年龄结构、文化层次、技术和技能等级的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达到项目定员的四分之一以上. 第十八条 人员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化工装置生产特点和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制定全员培训计划,以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为重点,分级、分类、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2、生产指挥人员及工艺技术骨干、生产班组长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至少四个阶段的培训,以便熟悉开停车、正常操作、异常情况处置、事故处理等全过程,掌握上下岗位、前后工序、装置内外的相互影响关系;
机、电、仪修人员掌握设备检修、维护保养技能,熟悉安装调试全过程. 第一阶段:专业培训.培训学习有关化工专业及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基础知识,机械、设备、电气、仪表、分析相关知识,工艺原理和生产流程及操作,危险有害因素及应急救援有关知识等. 第二阶段:实习培训.在同类型企业学习生产操作与控制、设备性能、开停车和事故处理等实际操作知识.实习培训实行 六定二包 ,即定带队人、定培训点、定培训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期考核,代培单位包教、培训人员包会. 第三阶段:现场演练.按照试车方案要求逐项开展岗位练兵,熟悉现场、工艺、控制、设备、规章制度、前后左右岗位的联系等,通过演练,提高生产指挥、操作控制、应急处置等能力. 第四阶段:实际操作培训.参加化工投料前的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