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环节开具的原料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以及对单次收购数量在5吨以上的,企业留存的交货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银行经办人员签署的收购资金日对账单,或企业自有资金情况;
三、企业在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压榨企业所有大豆加工、豆油、豆粕等全部粮食销售的原始单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贷款回收证明等)及统计报表,以及企业用电量、用煤量、溶剂油使用量等情况;
四、企业库存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