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5-01-30 |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由市县财政部门(单位)牵头,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对扶持项目进展、资金实际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跟踪问效,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部门分别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将建立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