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5-02-09 |
(一)产生的建筑垃圾除回填利用外的应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
(三)按相关技术要求设置围挡、公示牌,工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道路硬化;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五)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对裸露泥土及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措施;
(六)市政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每日清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工地视频监控配备)建筑垃圾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郑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前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市、区数字城管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应至少保存3个月. 第十六条(工地 三员 管理)施工单位应配置监管员专职从事建筑垃圾装载、运输车辆冲洗,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
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应配置监管员,负责监督确保车辆手续齐全、卫星定位等监控措施正常运行;
工地所在辖区应配置网格监督员,负责建筑垃圾防尘设施及清运车辆监管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的产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中标单位组成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名录库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招标条件)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招标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符合有关要求;
(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运输要求)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二)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高超载超速;
(四)建筑垃圾应当运输至经登记的消纳场所,进入消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 第二十条(消纳场规划建设)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纳场选址限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但下列地区不得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