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5-02-12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