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5-02-13
事项编码:1200-A-00700-140400 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注销、延续、变更(山西省环保厅委托部分) 办件类型:承诺件 受理条件及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申报材料: 情形一: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纸质版四份 2.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原件纸质版四份 3.承诺书原件纸质版四份 4.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纸质版四份 情形二: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纸质版四份 2.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原件纸质版四份 3.承诺书原件纸质版四份 4.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纸质版四份 情形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纸质版四份 2.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原件纸质版四份 3.承诺书原件纸质版四份 4.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纸质版四份 情形四: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纸质版四份 2.监测报告复印件纸质版四份 3.承诺书原件纸质版四份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情形五: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纸质版四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纸质版四份 情形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部分变更或注销 1.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变更或注销申请表原件纸质版四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3.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原件纸质版四份 情形七:辐射安全许可的遗失补发 1.许可证补发申请报告原件纸质版一份 2.遗失声明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材料份数、规格、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审核:对申请材料内容、合规性进行详细审查. 审批:做出审批决定. 办结:印发审批文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办理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406号长治市政务中心(公交:乘坐1路、5路、15路) 联系

电话:0355-2095909 投诉

电话:0355-2114332 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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