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5-02-14 |
一、受理范围
1
二、适用对象
1
三、办理依据
1
四、实施机构
2
五、许可人员
2
六、批准条件
2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2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3
七、申请材料
3
八、办理时限
3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3
十、中介服务要求
3 十
一、办理流程
4
(一)申请
4
(二)受理
4
(三)审查
4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4 十
二、许可服务
4
(一)咨询
4
(二)办理进程查询
4
(三)监督投诉
4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 十
三、事中事后监管
5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流程
6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示范文本
7 附件3: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事宜委托书示范文本
8 附件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
9 附件5: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单
10 附件6: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
11 附件7: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报告表).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在峨山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属于峨山县环保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峨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生态环境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
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由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不予受理的事项范围: 1.本部门审批权限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实施限批的区域或企业属于限批情形的;
3.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适用对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第十九条: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年))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