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5-02-16 |
若暂时下架的入围产品能够按时供货,供应商可随时向税务采购网申请下架产品恢复上架. 8.乙方应确保成交后协议供货商及时供货及提供相关服务. 9.入围产品属于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应保证具有国家确认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该产品将从 税务采购网 中下架. 第四条 线上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联动机制 1.入围产品在某一批次的批量集中采购成交,则该产品获得税务系统协议供货资格,协议供货价格为批量集中采购成交价格,有效期1年.以同款产品投报不同配置且报价不一致的,协议供货价格以成交价格较低者为准.以同款产品投报不同批次且报价不一致的,协议供货价格以成交价格较低者为准. 2.在特定时间举办优惠促销活动,如涉及本次采购产品,乙方或协议供货商保证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3.线上批量集中采购入围产品的更新、下架等应同步到协议供货产品. 第五条 采购合同 各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实行网上采购,并签署《税务采购网网上交易采购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 ).合同一式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及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各执一份.协议供货商(或乙方)保证按照合同要求为采购人提供产品及服务. 第六条 货物验收 验收时,采购人及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均须派员参加,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签署《税务采购网网上交易采购项目验收单》(二联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
一份由协议供货商(或乙方)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第七条 售后服务及保修 1.自双方签署《验收单》之日起计算货物质保期.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购质保期限.质保期内,采购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免上门费、免备件费、免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2.在质保期内,协议供货商(或乙方)须按 税务采购网 有关售后服务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3.合同质保期届满后,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应保证继续为采购人提供货物维修服务,采购人应按协议供货商(或乙方)提供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协议供货商(或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按不高于本项目选配件、耗材的入围价格向采购人提供配品配件及耗材. 4.乙方须明确专人全权负责成交后甲方和采购人对其入围产品的有关咨询、查询、签订和执行合同、履行售后服务承诺、接受投诉等事务.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国所有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的详细资料(包括机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两个以上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信息等),负责对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进行管理,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当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10日内仍不能解决,甲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违约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解除本协议. (1)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作为本次入围产品的总供货商,未按照本协议提供产品和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