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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1.
1项目由来 塑料作为现代社会的支柱材料之一,在各个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劣性,当前大量的塑料废弃物已经对人类环境带来极大的危害,治理 白色污染 ,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已经成为了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因此,提高环保意识,大力开发生物可降解塑料,开发新的废弃塑料回收技术,走出一条塑料发展的可持续道路,让塑料继续 发光发热 ,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更加美好的未来是必要的. 聚丙烯是一种性能优良的热塑性合成树脂,具有密度小、无毒、易加工、抗冲击强度高、抗挠曲性以及电绝缘性好等优点,广泛应用于注塑、挤管、吹膜、涂覆、喷丝、改性工程塑料等各种工业和民用塑料制品领域.近年来,由于聚丙烯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领域的不断开拓,世界聚丙烯工业的发展速度加快.生活中人们广泛使用聚丙烯树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聚丙烯树脂需求飞快增长,导致近年来国内聚丙烯需要快速增长,供需缺口数额巨大,因此建设聚丙烯项目有利于缓解国内供需矛盾,加快国内产品市场占有率,解决就业,提升国内企业在国际上地位,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在此背景下,为抓住市场机遇,池州市康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年综合利用废旧纸浆塑料生产8000t塑料颗粒技改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项目选址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联合村,建设单位租用涓桥镇联合村活性炭厂部分厂房及场地,用地面积6030m2,改造厂区原有车间,同时新建车间1座.该项目已经池州市贵池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018-341702-29-03-006170).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建设单位租用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联合村活性炭厂(已停产)作为生产使用,改造活性炭厂现有部分厂房,同时位于厂区新建生产车间,该活性炭厂已停产多年,厂区无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与环境问题存在,本项目聚丙烯颗粒生产为新建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池州市康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委托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承担年综合利用废旧纸浆塑料生产8000t塑料颗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本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正)中 三
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中 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的 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等加工、再生利用 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我单位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征求环保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收集与本项目相关技术资料、类比调研及现状监测和影响预测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环保政策及技术规范,编制了《池州市康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废旧纸浆塑料生产8000t塑料颗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呈报主管部门审查. 1.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2018年11月20日,受池州市康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承担《年综合利用废旧纸浆塑料生产8000t塑料颗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2018年11月22日,该项目环评第一次公示在池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发布. 2018年11月―2018年12月,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工程分析,确定评价思路、评价重点及各环境要素评价等级,项目课题组根据分工进行各专题编写、汇总,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并论证其可行性,得出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结论. 2018年12月12日,该项目环评第二次公示在池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发布. 2018年12月,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入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审程序,经校核、审核、审定后定稿送审. 1.3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如下: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能否达标排放;
项目各类污染物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 1.4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规划要求,生产工艺、技术成熟可靠,产品规模合理,市场前景良好,原辅材料来源稳定可靠,公用工程条件具备,运输条件较好.项目实施后在采用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条件下,各项污染物可以做到达标排放;
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周围空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及噪声环境影响能控制在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范围内.该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 三同时 制度.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在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得到池州市环境保护局、池州市贵池区环境保护局以及建设单位池州市康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支持和协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第二章 总则2.1评价目的及指导思想 2.1.1 评价目的 本次评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特点以及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工程污染物排放特征,依据客观、科学为原则,论证本工程各阶段实施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并通过评价达到如下目的: (1)通过对项目区域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环境质量现状的调查和分析,掌握该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 (2)通过对同类建设项目的类比调查,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识别与确定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因子,并核算污染物源强,提出防治措施,并对该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3)对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止或减缓影响的措施. (4)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对项目选址合理性、相关规划符合性进行分析,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做出明确结论,为设计单位优化设计、管理部门审批决策和建设单位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5)为项目决策、建设及环保管理提供依据. 2.1.2 指导思想 本次评价的指导思想是在对项目进行详细工程分析的基础上,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2.1-2016,HJ2.2-2018,HJ/T2.3-1993,HJ2.4-2009,HJ19-
2011、HJ610-2016)和国家、安徽省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法令、标准和规范,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资料和借鉴有关项目评价成果,合理确定评价范围、监测项目,并根据工程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预测模型.结论力求做到科学、客观、公正、明确与可信. 2.2评价依据 2.2.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2015 年1 月1 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年1 月1 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 年3 月1 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12 月5 日起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年3 月1 日起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年7 月修订),2016 年9 月1日起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7 月1 日起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09 年1 月1 日起实施;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 号,1998 年11 月29日施行,2017 年7 月16 日修订,2017 年10 月1 日施行;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9 月1 日起施行;
(12)《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 号),2018 年4 月28 日施行;
(1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14)《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 号,2005 年11 月9 日;
(15)《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文;
(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7)《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3 年9 月10 日;
(18)《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 年04 月16 日;
(19)《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 号);
(20)关于印发《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 号);
(2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版)(2011 年3月2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 号令公布,根据2013 年2 月16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的决定》修正;
(26)《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 号);
(2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 号);
(28)《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2013]103 号);
(2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2007]52号文);
(30)《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 2.2.2安徽省地方法规、政策文件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24 号,2018 年1 月1 日起实施;
(2)《安徽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 年本);
(3)《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7】7 号,2007 年9 月21 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 号,2013 年12 月30 日;
(5)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4 年9 月29 日;
(6)《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 年1 月31 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7)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决定,2006年6月29日;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27 号);
(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安徽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皖政秘〔2004〕7 号),2004年9月;
(10)安徽省环保厅 皖环发[2015]6 号 关于重大环境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
(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十三五 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7]93 号;
(1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