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5-02-19 |
12 工程价款调整方式 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相应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费用项目(含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下同),按合同已有的费用项目确定;
②、合同中有类似的费用项目,参照类似的费用项目确定;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费用项目,由承包人按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提出相应的费用项目,由发包人认可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④.具体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确定方法,按本文本
第三章 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第30条 补充条款 约定执行.
13 响应报价风险 供应商依据采购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并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计算投标报价,一旦成交,谈判报价将不会因市场变化得到调整. 谈判报价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税金、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供应商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综合单价及合价,供应商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及合价的项目,采购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采购人发出的谈判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和格式不许增加和修改,供应商确认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项、漏项、计算误差时,应在提交采购文件截止时间 3日之前,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提出.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已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包含了本工程改造全部内容. 供应商提出清单工程量修正意见未被采购人采纳时,供应商应自行考虑由此引起的的报价风险.供应商在报价中未计算此类风险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4 谈判保证金 谈判保证金金额:16200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采用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① 支票;
② 电汇(除保函外应优先采用);
③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见附件格式,由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应自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止的期限内有效). ④ 银行保函(见附件格式.银行保函应自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止的期限内有效);
注:1.本项目不接受现金形式的谈判保证金;
2.支票及电汇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是投标人开立账户开具及汇出;
3.支票和电汇形式的谈判保证金应在2016年4月14日16时之前缴纳至招标代理机构(电汇以到账时间为准,支票以递交时间为准);
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银行保函、现金,与投标文件同一时间地点递交;
5.支票递交地点: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财务室(302室);
6.递交电汇形式保证金相关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帐号:286962738627.
15 谈判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元/套,售后不退.如需邮购,请加付60元特快专递费.
16 谈判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与地点 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北京时间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在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303室发售谈判采购文件(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广电中心北门西侧约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