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5-02-22 |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09〕120号)、《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06〕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冰冻、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造成或可能造成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杭州市范围内台风、暴雨、干旱、暴雪、冰冻、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灾害性天气造成或可能造成灾害的具体应急处置预案,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三)应急分级.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12号),一般将已经出现或预计在一定时间内将出现的灾害性天气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突发事件,分为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出现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或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一般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重大气象灾害(Ⅱ级)或发布气象灾害橙色预警时,一般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气象灾害(Ⅲ级)或发布气象灾害黄色预警时,一般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一般气象灾害(Ⅳ级)或发布气象灾害蓝色预警时,一般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根据灾害性天气不同种类、危害程度、影响区域、受灾地区的自然地理地貌与经济社会发展差异等因素酌情启动,并适时调整.
(四)工作原则.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开展.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部门职责 市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和专家咨询机构等组成.各区、县(市)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组织领导并及时处置本辖区内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对超出区、县(市)处置能力的气象灾害,及时提请上级机构予以支持.
(一)应急指挥机构. 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对,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2.决定启动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3.研究决定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领导小组下发的工作职责落实应急处置职责.
(二)日常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领导小组工作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