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5-02-23 |
(一)属首次违法的,责令停止检验,不予并处;
(二)当事人拒不停止检验或2次以上违法的,仍继续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或2次以上违法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裁量细则 第二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末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 产品尚未销售的;
2. 超出许可(型号、规格)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及销售,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3.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 无证生产产品已经售出的;
2. 生产加工、销售的无证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3. 已经被注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仍继续生产加工的;
4.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但其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仍然满足生产取证产品所需的条件,产品经抽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