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5-02-27 |
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
无偿接收的;
评估增值的部分;
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定价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实行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 3%-5%核定. 全部或部分通过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四)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
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
30 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
10 年分摊.
(五)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和日常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年修理费不得高于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修理后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3.经修理后该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
4.经修理后该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相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如相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应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内摊销.
(六)租赁费.指经营者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城市公共汽车交通工具及其他与营运相关的设施设备发生的费用,据实核定.
(七)保险费.车辆保险费按照当地保险公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司乘险等保险的平均保费水平核定.
(八)事故损失费.事故损失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为乘客缴纳相应保险的经营者,如发生乘客意外伤亡事故的损失,依规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九)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按照上年度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收入的1.5%提取.
(十)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核定后营运成本的15%.其中,人员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
(一)的规定核定;
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收入的5‰. (十一)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按照贷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应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费用,据实核定.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计入定价成本. (十二)其他费用.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
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十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相关的政府补助及其他业务成本应按下列方法冲减成本. 经营者获得的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所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费按本办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