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5-03-03
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食药监食罚〔2018〕85号 当事人:大英县蓬莱镇鑫发食用油经营部 负责人:丁巧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3MA64GLRWXJ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市局执法人员对大英县食品生产进行专项检查,在大英县蓬莱镇鑫发食用油经营部内查见74桶一级大豆油(桶规格:25公斤),桶上有标签,油桶上标识标签显示:品名:一级大豆油;

质量等级:一级;

产品标准:GB1535;

保质期:18个月;

生产许可证:QS508102010088;

贮存方式:请储于避光、阴凉、干燥处;

生产商:益海嘉里(重庆)粮油有限公司;

包装方式:散装 包装物为专用食用油桶;

经销商:大英鑫发油脂经营部;

生产日期:2018年04月05日.

该经营部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益海嘉里(重庆)粮油有限公司资质、油品检验报告书、购进票据.2018年5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10日从广西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了15吨大豆油,6.3元/公斤,共计94500.00元.2018年4月10日―2018年5月15日,以6.4元/公斤的价格共销售该批次大豆油13.15吨,经调查核实,该经营部于2018年5月15日之前使用了12张益海嘉里(重庆)粮油有限公司的的标识标签销售该批次大豆油,获销售收入1920.00元. 又查明,2012年1月17日至2016年8月29日,益海嘉里(重庆)粮油有限公司与大英县蓬莱镇鑫发食用油经营部共合作了36次,2016年8月30日至今,该公司与大英县蓬莱镇鑫发食用油经营部无合作,该公司未授权给大英县蓬莱镇鑫发食用油经营部粘贴该公司标签进行销售食用油(或者将该公司成品标签给该经营部自行粘贴).综上所述,本案违法所得30.00元,货值金额13575.00元. 我局于2018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9月13日递交了陈述申辩书,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书理由不成立,不予以采纳,考虑当事人家庭的实际困难,予以从轻处罚.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刘彬《调查笔录》2份、田春华《调查笔录》1份、肖诚《调查笔录》1份;

3、《授权委托书》1份;

4、广西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5、大英县蓬莱镇鑫发食用油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6、益海嘉里(重庆)粮油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7、刘彬身份证、丁巧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广西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豆油出厂检验报告单(编号:GXBH-QER-QC-201) 、检验报告单(编号:01001-2018)复印件各1份;

9、广西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储运部-油罐区食用成品油罐封管理质量及数量确认交接卡(编号:GXBH-QER-ST-306)、广西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豆油、广西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货单(通知单号:DERC-20180404-0482)复印件各1份;

10、益海嘉里(重庆)粮油有限公司-标准销售交货提货单(0008693)、益海嘉里(重庆)粮油有限公司称重过量单复印件1份;

11、大英鑫发油脂食品销货凭证、合格证说明及证明复印件各1份;

12、合格证标签、销售凭证(台账)(0009756-

0009759、0009761)原件各1份;

13、益海嘉里(重庆)粮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单(编号:02023-2018)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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